南充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作者:南科院 来源:院办公室 时间:2020-01-01 13:05 点击:149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南充科技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南充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院长在学院理事会和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有关决议,行使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或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举行。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行政各中心主任。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的会议成员应向院长或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列席人员为二级学院各系部(专业)主要负责人和各行政中心副职领导,分管院领导可指定有关具体工作负责人列席相应议题的讨论。必要时院长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和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设专职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协助院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1.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会议和领导指示精神的重要事项。

2.审议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重要事项。

3.研究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有关重要事项,并审议相关工作方案。

4.审议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5.审议学院内部机构和岗位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6.研究决定学院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招生就业和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事项,以及实施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廉政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8.审议学院对外合作协议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9.听取学院行政部门、各专业系部的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10.研究学院“三重一大”规定提出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学校其他重要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审议性议题为需要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通报性议题为重要事项报告或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章  议题提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各个行政中心提出,经院长批准。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审议性议题,应提供与议题相关的建议方案及说明材料。议题材料应严谨简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会议决策。

第十一条  议题材料应于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前送院长办公室汇总,经院长授权的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定。

第十二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审议性议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议方案应经必要的程序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利弊权衡、方案比选、科学论证,对于可供选择的方案应明确意见。

2.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列入议题。

3.需由学校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提议的重要事项,在经各类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以后列入议题。

4.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在提交议题前进行协调,由主办单位商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并经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院领导签署;如果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工作,还需报其他院领导签署。如就议题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向院长报告,经同意后方能上会。

5.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建议方案应在上会前经院长审阅。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分管院领导应事前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作出评估意见。

6.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事项,应事先提交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签。必要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的通报性议题,原则上只限于涉及学院工作的重要事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

1.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院领导阅签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

2.通过院内公文可以通报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

3.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特别是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及负责审核议题的副院长应认真复核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议题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补充完善。对于确定上会的议题材料,除涉密议题材料外,一般应在会前送达会议成员。

第五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议性议题一般应由分管院领导或行政中心领导在会上报告。根据情况,分管院领导也可指定列席会议的主办单位负责人报告。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议性议题一般应在其分管院领导或中心主任到会的情况下研究。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得临时提出审议性议题。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九条  议题的审议过程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议题汇报要准确、简练,不涉及与议题无关的内容。会议讨论时,发言应围绕议题,言简意赅,不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议性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结论,并确定工作落实单位和责任人。如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需再行研究时,可暂不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提出审议,但应有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院长办公室还应事先告知与会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审议内容、讨论过程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维护和执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各分管院领导或中心主任应按照责任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经院长同意,由院长办公会复议后可重新决定。如遇紧急情况时,以院长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报告,必要时提请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报送理事会和院领导、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会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