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充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南科院 来源:院办公室 时间:2020-01-01 12:05 点击:1742次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在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院的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稳定中起保证作用,在学校的依法办学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监督作用。

第四条  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三)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四)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

(五)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参与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

(七)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党委工作报告。

(九)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辅导员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维护学院稳定及其他应由学院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九条  党委会根据议事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十一   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十二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提前将有关议题材料送至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三  党群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书记的同意;党群工作以外的议题需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参加。

十四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十五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十六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十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十八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讲座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十九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二十一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二十二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二十三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二十四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二十五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