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法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下列人员外,学院应与所有新入职和在职的教职工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下列人员签订与其身份所对应的《聘任协议书》。
(一)已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二)外聘兼职、兼课的人员;
(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在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合同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人事处负责组织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学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学院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院、教职工、教职工档案各一份。
第五条 教职工入职30日内,学院应与教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新入职教职工必须在入职30日内如实提供有关个人身份、经历、资历、离职证明、健康证明等入职材料,因教职工个人原因逾期未交齐入职材料,致学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职工本人承担,学院保留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学院与教职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需书面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第八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其他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及实际情况,教职工与学院另签有《服务期协议书》或《保密协议书》,教职工应遵从协议中关于服务期和保密的相关约定。服务期超出合同期限的,合同期满后学院可以要求教职工续签合同至服务期满。
第十条 退休返聘人员在提交退休证后及相关材料后,与人事处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原则上返聘协议一年一聘。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如需要聘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的教职工,经学院考核合格,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退休返聘人员及劳务人员,学院依法不履行办理社会保险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或经营变化,合理调整工作内容,以及临时安排教职工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并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教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动,其薪酬待遇按新岗位对应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第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送达。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给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需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领导批准且办理完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情形或违法行为之一的,学院根据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教职工以欺诈的手段向学院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信息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入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等任何可能造成自己身份关系存在瑕疵而未在应聘或入职时声明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学院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学院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
(四)消极怠工,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五)泄露学院机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玩忽职守,违反工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七)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九)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调整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情形;
(十)在合同有效期内,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院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违反教职工行为规范等学院相关行为规定,且行为恶劣,经过学院办公会讨论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十二)赌博、盗窃、吸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根据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合同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解除程序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上报书面请示和学院审批后的意见,向教职工本人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待教职工办理完工作交接与离职交接手续后,学院与教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条 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人事处提交部门主任及院长签字的辞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后,学院与教职工签订《乙方解除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原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不续签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签,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退休返聘协议及劳务协议的解除,由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条款履行解除程序。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如下:学院教职工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五年,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期满,经学院及教职工本人协商同意续签的人员,由人事处完成续签审批流程,并组织完成教职工合同的续签。
第二十五条 退休返聘人员及劳务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聘用,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60日内,学院与教职工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及学院领导签署的《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向书》,决定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学院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教职工。若双方均同意续签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续签手续。职工未按《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到人事处办理续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与学院续签劳动合同,同意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六章 劳动合同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是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可协商解决,教职工也可向学院工会或人事处申诉,或向辖区劳动监察、仲裁部门申诉。
第七章 其它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所有教职教职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共同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